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345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318号12栋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1/1)。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健生,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