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民初7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攀,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庭前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晓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