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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晓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7民初7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晓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晓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民初7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攀,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庭前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晓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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