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355号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KWAD1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904室。
法定代表人:顾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芳,女。
被告: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2043620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1503。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公司)与被告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跨越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跨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