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北京清香馥郁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北京清香馥郁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北京清香馥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2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69007573065688B。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华,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香馥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317625D。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精品水果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马路飞。

被告: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57673560P。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米亚林。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香馥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中的“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