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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捧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1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捧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捧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捧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捧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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