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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64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264号之一原告:周兆弟,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镇。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

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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