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48号原告:严永强,男,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经营者:庄贵川。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