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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948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48号原告:严永强,男,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经营者:庄贵川。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乐川水暖材料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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