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985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林水,男,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与被告叶林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科公司、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林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叶林水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叶林水赔偿飞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000元);
3.寻梦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庭审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飞科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飞科公司成立于2006年,飞科剃须刀是个人护理电器知名品牌。
飞科公司先后在第8类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号“FLYCO”、第XXXXXXX号“飞科”、第XXXXXXX号“FLYCO飞科”商标(以下统称涉案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剃须刀、刮胡刀片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叶林水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畅泳衣族”(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及销售页面均突出使用涉案三商标。
飞科公司认为,叶林水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叶林水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3日,飞科公司经核准受让涉案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8类“剃须刀;
刮胡刀片”等,经续展涉案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6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XXXXXXX号“FLYCO飞科”商标在第8类“剃须刀”商品上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浙江优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接受飞科公司委托,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就购买及取货过程分别出具(2020)浙杭东证字第39870、39880号公证书,并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上述公证书显示,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购买名为“飞科电动剃须刀刀片刀头FR6刀网FSXXXXXXXXXXXXXXXXXXX73”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件,规格“2刀片2刀网”,支付价款10.35元。
销售页面的商品图片左上角有“FLYCO飞科”标识,并标注“原装正品”。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FR6[旋转浮动式]双环贴面刀网两个,外包装盒上有“FLYCO飞科”标识,刀网正面有“FLYCO”标识。
飞科公司表示其正品售价为9-15元之间,利润在50%以上,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背面无激光码,且制作粗糙、刀网刻痕不明显,故并非正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入驻时提交了叶林水的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店铺类型为个人,店铺于2021年3月13日关闭。
2018年12月27日,涉案店铺与寻梦公司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协议约定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正文、附件等,将至少提前7天在其网站公示,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公示时间2019年8月27日)17.4.2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约定,对于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所规定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可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以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
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涉案店铺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和手机号码分别邮寄和短信发送了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其中邮寄材料被“胡某某”签收。
寻梦公司提供的相关商品信息显示,2020年9月12日,涉案店铺自行下架被控侵权商品,2021年6月7日,寻梦公司对被控侵权商品采取禁售措施。
截至禁售日,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项下与公证购买商品名称一致的实际成交数量为1723件,销售金额18,928.15元。
本院认为,飞科公司为涉案三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飞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涉案侵权行为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本案中,根据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的差异,在叶林水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飞科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三商标核定使用的“刮胡刀片”构成相同商品,公证实物的外包装及商品本身、销售页面的图片及商品标题中所使用的“FLYCO飞科”“FLYCO”“飞科”与涉案三商标分别构成相同,上述标识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叶林水通过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飞科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叶林水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判赔。
飞科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且有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叶林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林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2元,被告叶林水负担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