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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6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霸州市夏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杨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60号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临69号。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

经营者:杨丽华,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霸州市夏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

法定代表人:夏宝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丽华,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系个体工商户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经营者。

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康仙庄鑫美医疗器械厂、被告霸州市夏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杨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计3897.50元,由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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