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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1948号
案件名称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安市艺园工艺品厂;缪秋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1948号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588号闽江花园新城二期b区1#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明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秦溪洋世纪大道中茵上城国际5幢1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缪秋景,执行董事。

被告:福安市艺园工艺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7幢A座202。

投资人、负责人:缪秋景。

被告:缪秋景,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

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安市艺园工艺品厂、缪秋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9元,减半收取计17530元,由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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