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13号原告:肖海初,男,苗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大成理发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三坡镇苟各庄村中心街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3MA0CK16E20。
经营者:张建成。
原告肖海初与被告涞水县大成理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肖海初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初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海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