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90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沙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原铂爵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东大街4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裴洪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铂爵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