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88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颖宝贝食品店,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41号(菜园坝农副产品市场二楼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XQMWXX。
经营者:杨长省,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毅,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平,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渝中区颍宝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