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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文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文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文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67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广,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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