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6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波,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继续审理。
审判长 吴海平审判员 胡志勇审判员 林 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巢钰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6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波,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