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4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燕,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道兵,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道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