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包宁彦与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包宁彦与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宁彦;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26号 原告:包宁彦,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天龙二支路89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TF8K08.经营者:李胜龙,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卉,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包宁彦与被告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宁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包宁彦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