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26号 原告:包宁彦,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天龙二支路89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TF8K08.经营者:李胜龙,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卉,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包宁彦与被告两江新区李胜龙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宁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包宁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