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7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波,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