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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名县大明镇全心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名县大明镇全心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名县大明镇全心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2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大明镇全心副食商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京路西段路南京安社区北门。

经营者:潘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名县大明镇全心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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