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38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成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寻诗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商贸城3层1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MA0FYPALX3。
经营者:段秀琴。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寻诗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