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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145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45号之一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红光街。

法定代表人:屠继新。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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