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45号之一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红光街。
法定代表人:屠继新。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霸州市沃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