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80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李寿昌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W4E01B。
经营者:李寿昌,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李寿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