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814号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张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恒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福新,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众信锥形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205国道吴庄段。
法定代表人:吴淑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县众信锥形管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瑞祥输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