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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源宝嘉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源宝嘉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源宝嘉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45号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东湾新区源宝嘉五金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水韵嘉邸小区**。

经营者:代常艳。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东湾新区源宝嘉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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