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751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立新洁具行,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85号市场内B区31号。
经营者:陈秋生。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立新洁具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