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8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以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329号古运码头1期2号楼3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姜晓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以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