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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李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李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李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71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座1901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艳,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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