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71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座1901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艳,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