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50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超华,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超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