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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38号之三
案件名称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知民初338号之三 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孙塘南路南段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9890XM。

法定代表人:孙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11楼1106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61417711。

法定代表人:秦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明珠新城一区1幢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9PKT47D。

法定代表人:程洪吉。

被告: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武义县大鹏不锈钢制品厂内3幢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RANP44。

法定代表人:程杰华。

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专利号:201620289791.9)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判令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3.由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儿童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企业,投入巨资研发一种儿童餐椅的支脚连接结构,于2016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儿童餐椅的支脚连接结构,专利号:201620289791.9),并于2016年10月12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近期,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永康市小主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领悦贸易有限公司、武义亿贝工贸有限公司在生产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天猫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该侵权产品,各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12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宣告20162028979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中,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如果涉案专利权经过行政程序最终确认仍然有效,则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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