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517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旭。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