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3957号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孝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30212A。
法定代表人:化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户籍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或留置送达。
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