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6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安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桥头乡堤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彦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钎轩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郑航街与兴华街交叉口路西万客来电商实体展销中心中央大街85、87、89号。
经营者:马艳歌,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王彦达,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安洁日化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钎轩百货店、王彦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