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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14135号
案件名称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135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30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42408145Y。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五路刘家湾2栋1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9382120K。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卓书 记 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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