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439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艳,女,汉族,1992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