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02民初6228号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兴隆果品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昌盛花园79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9F4UD9E。
经营者:丁奇峰。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兴隆果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