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令松、永康市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知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孔令松、永康市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令松;永康市江豪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清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309号 原告:孔令松,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江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20楼南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吕益美。

被告:永康市清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北路885号2楼南边。

法定代表人:吕益敏。

原告孔令松与被告永康市江豪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清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孔令松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松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