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5556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韬,男。
被告:深圳众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欢岳。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众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弘韬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