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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知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知民初315号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601号4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向阳大道1号-2。

法定代表人:黄如梦。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1号楼110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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