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4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周县宝明眼镜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东路95号。
负责人:李存,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金明眼镜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万金明,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宝明眼镜店、曲周县金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