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初76号原告: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32554XXXX。
法定代表人:朱灵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菁,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锡俊,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龙青,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XXXX。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龙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1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微时代(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史文彦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锦书 记 员 杨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