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598号原告:李珍珩,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涛,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李珍珩诉被告黄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珍珩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珩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珍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