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69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莲,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烁亮,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烁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