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5号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新兴产业工业坊**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79Q。
法定代表人:ITOHMANAB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5号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新兴产业工业坊**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79Q。
法定代表人:ITOHMANAB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