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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81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吉安市青原区天乐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8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安城大市场思成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5LPBN89。

经营者:罗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安市青原区天乐茶厂,住所地吉安市青原贸易广场中心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07515587K。

经营者:匡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坚,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系匡玉德丈夫。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第三人吉安市青原区天乐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8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安城大市场思成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5LPBN89。

经营者:罗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安市青原区天乐茶厂,住所地吉安市青原贸易广场中心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07515587K。

经营者:匡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坚,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系匡玉德丈夫。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安福县世纪联华百货超市、第三人吉安市青原区天乐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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