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684号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1栋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4B。
法定代表人:章员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85号花都嘉华广场商业办公楼1栋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春,北京恒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龙,北京恒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