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89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京源五金店,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仁福村白马南路3栋1078号。
经营者:陶建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京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开庭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