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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7080号
案件名称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37080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W。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奇,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金铺东一街14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0。

法定代表人:郑育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奇,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918833、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8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建于1996年,业务涉及厨房电器、集成厨房以及海外事业三大领域,现拥有吸油烟机、嵌入式灶具、热水器、水槽洗碗机等十大产品线。

2005年,“方太”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5298880号“fotile方太”商标多年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方太吸油烟机及燃气灶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在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的2016年抽油烟机高端市场占有率调查中,方太以45%以上的占有率位居行业第一。

原告是第1918833、5298882、32067838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10:电器销售服务企业〉,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这种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本案成立涉案商标驰名的证据不足,不应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本案没有任何原告使用宣传推广涉案商标的证据,对此被告依据商标法第64条的规定提出抗辩。

经审理查明:第32067838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2号“”、第5298880号“”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目前四枚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为证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甬工商标〔1999〕162号《关于印发我市重点保护商标名单的通知》(名单中包括原告的方太商标)、浙工商标〔2005〕24号《关于公布2005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载明原告使用在厨具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4年、2007年、2013年、2016年)、《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2008年、)、《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10年、2016年、2018年)、《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2014年、2017年、2019年)、《冠军产品证书》(2019年)、《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18年)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61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到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淘宝网上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代理人打开淘宝网并登录相应账号,然后搜索并点击名为“电器销售服务企业”的店铺,查看该店铺的基本信息,然后按销量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后随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方太抽油烟机家用侧吸式吸烟机厨房抽烟机小尺寸包安装大吸力安装,颜色分类:豪华款体感双电机自动清洗120mm[自动开合上门安装]”1件(商品售价1288元-3566元,购买单价1488元,累计评论45条,30天内已售出105件,交易成功61件,库存199916件,商品图片显示产品上端有“Foitile”字样,宝贝详情一栏显示油烟机品牌为Foitile/方太);

2020年6月28日,公证员陪同原告代理人领取了德邦快递一件包裹,随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2020年6月30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原告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进行确认收货的行为;

后公证员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并交由原告代理人自行保管。

经当庭查验,共有一个公证封存实物,封存情况均完整,并予以拆封,拆开后发现内有油烟机一台及部分零配件,油烟机正面上有“Foitile”字样。

原告主张该油烟机为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被告在该产品上使用的“Foitile”标识与原告第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则以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由主张产品上使用“Foitile”标识非其所为;

同时认为“Foitile”标识与原告第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商标不构成近似,理由是原告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均为大写字母,而“Foitile”标识中的“o”与原告商标中的“O”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且两者的英文字样组成不一致。

庭审时,原告主张被告是具有批发性质的销售商,并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商铺所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方太”字样;

2、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Foitile”标识,并在产品描述中明确油烟机的品牌为Foitile/方太。

被告确认其销售商的身份,亦确认淘宝网店“电器销售服务企业”系其开设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表示该产品已下架,也不存库存。

经当庭核实,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下架的事实,但表示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情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

另,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8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15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488元等合理支出,但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918833、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61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庭审中被告的自认,本院依法认定公证取证的淘宝网店“电器销售服务企业”是由被告所经营,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所销售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诉侵权标识“方太”和“Foitile”,突出使用在被告网店的宣传页面及产品上,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抽油烟机)与原告第1918833、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厨房用抽油烟机)属于同种商品。

将被诉侵权标识“方太”和“Foitile”分别与第1918833、5298882、32067838、5298880号商标相对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庭审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下架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商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另,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库存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四枚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商品的类型以及经营期间、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

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广州技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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