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04号 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45。
法定代表人:蒋朝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虎,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不凡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MRFD0J。
    法定代表人:刘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3日,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第三人:嘉兴市核力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33。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不凡资讯有限公司、刘虎,第三人嘉兴市核力健医药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