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5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晨光名烟名酒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北大街107号内一号。
负责人:范秀平,系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强,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系范秀平丈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晨光名烟名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