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3046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调取证据和证据鉴定,提起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签署和解文书,代为接收和解款、赔偿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小麻雀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莲花路406号莲花小区15栋105号。
经营者:莫南华,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起诉、撤诉、代为提起上诉;
代为答辩、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接收调解、和解等。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天元区小麻雀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减至10,000元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